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丙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绍诸知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丙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赵丙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凌,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丙苗,系诸暨市店口丙苗香烟店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丙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