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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江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346号
案件名称易江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江辉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346号罪犯易江辉,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江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易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江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江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江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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