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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城镇建民水产熟食调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城镇建民水产熟食调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城镇建民水产熟食调料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0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建民水产熟食调料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新兴大街东头路北。

实际经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雪涛北街与新兴东路交叉口。

负责人:武志超,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民,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系武志超父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安县城镇建民水产熟食调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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