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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卢锦波林广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卢锦波林广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卢锦波,林广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黄壮明。

原告: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娜。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河长,系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卢锦波。

委托代理人:陈卓嘉,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广生,系汕头市澄海区宏懋玩具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锦波、林广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案件情况出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5元,减半收取为593.75元,由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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