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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樊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6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樊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樊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侠,系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樊侠电器批发部的经营业主。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樊侠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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