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合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灿辉。
委托代理人:吴志锋、刘素君,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桂昱。
委托代理人:胡锦波。
委托代理人:汪良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合和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