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8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24A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潘汉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