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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锐洪与骆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79号
案件名称岑锐洪与骆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锐洪,骆华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华荣,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骆华荣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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