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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接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3235号
案件名称汪接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接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235号罪犯汪接海,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3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接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9月27日入监。

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接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4.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接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接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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