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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与林玉琴、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成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与林玉琴、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DUPONTNU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CARCELLEYVESPAUL,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梨花街*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黄建群,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广场A区*楼。

法定代表人喻中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福,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贞斌,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4.2元,减半收取2167.1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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