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79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谋,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