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95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慧龙,男,1993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慧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