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李赏科,男,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男,汉族,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范东军,男,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赏科诉被告范东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赏科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赏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赏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李赏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