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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与雷辉、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76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雷辉、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辉,柯惠忠,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柯惠忠。

原审被告: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望城坡裕园大厦1009房。

法定代表人:雷辉。

上诉人雷辉因与被上诉人柯惠忠、原审被告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在位于长沙市星沙汽配城内的“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同兴汽配”购买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告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地址亦位于长沙市内。

长沙市系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该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雷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雷辉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衡阳市常宁市兰江乡花玉村半边街组,长沙市并不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

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之一长沙日野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同时,原告起诉提交的证据显示,长沙也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雷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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