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夏孟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尾凤,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085b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朱文明,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085a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尾凤、朱文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