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00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南集锦生超市,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南集街(N)。
经营者:胡锦生。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南集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2021年7月14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