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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泉山区迎客松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4854号
案件名称485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泉山区迎客松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泉山区迎客松茶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85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迎客松茶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东二巷2号楼前门面房。

经营者:徐学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迎客松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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