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公司员工。
被告金英芝,女,现年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英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