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9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太恒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星星。
被告上海苏达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太恒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苏达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