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589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玮豪茶叶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107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个体经营者:梁秀清。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三埠玮豪茶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