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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州罗伯巴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810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州罗伯巴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泉州罗伯巴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10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罗伯巴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彬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罗伯巴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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