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惠云,族,西安雁塔区惠泉食品百货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