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深沪首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1651号
案件名称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深沪首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深沪首峰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世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乐,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深沪首峰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负责人:施文质,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深沪首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