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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发文与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719号
案件名称谢发文与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发文,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谢发文,男,汉族,1943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

村主任,阮庆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文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文表示已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达成和解,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发文已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文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建庄村村委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谢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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