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6号原告:王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冰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迪永。
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蒋信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浙江海亮七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