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
法定代表人任秀莉,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碑店市滕逸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官镇石达营村。
法定代表人马红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祥德通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滕逸铸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