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仙桃市,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骏皮具加工厂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金平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7月1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