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刘向东,男。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管理区岭吓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春平。
被告:张卫士,男,系原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谢岗鹏启电子厂”(已注销)经营者。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耀、邱少桂,系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鹏启大电子有限公司、张卫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