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袁灶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钱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神威液压件厂,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德新村**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文育。
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海门市神威液压件厂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提升机用旋转装置(专利号:ZL20132027××××.0)、一种滑车(专利号:ZL20132027××××.8)、一种提升油缸(专利号:ZL20132027××××.7)实用新型专利的主张,后又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用于提升机的液压系统(专利号:ZL20132045××××.3)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