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
委托代理人赵振软,河南则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永胜,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