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萍,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春才,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