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0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李 升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