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潮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郭江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潮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