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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裴利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17号
案件名称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裴利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裴利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17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利叶,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北京通达兆龙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与被告裴利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裴利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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