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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70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电器厂;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7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钟志清。

被告慈溪市永恒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胡林恩。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家用电器公司)、慈溪市永恒电器厂、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湛江家用电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虽然被告湛江家用电器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区,但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

因此,被告湛江家用电器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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