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JEFFER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立、吴宇宏,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荣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余志高,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荣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