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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233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后湖新村23栋l5号。

经营者:刘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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