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银环化妆品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关虎屯生活广场A1044号。
经营者:王银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银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