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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武与周美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312-2号
案件名称王凤武与周美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凤武,周美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12-2号原告:王凤武。

委托代理人:李江,身份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树祥,身份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美峰,系青州市三丰旋耕机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武与被告周美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王凤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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