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70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kwonoh-hyun)。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林晓蓉。
被告:程福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程福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