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67号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张雯,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马广松,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舜江,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涛与被告马广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涛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连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两项共计1495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