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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9号
案件名称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加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

委托代理人:洪勇拓。

被告: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禹。

委托代理人:张军龄。

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朗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施朗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施朗格公司的申请。

施朗格公司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65-1672号民事裁定,维持了本院的管辖权。

2014年9月24日、10月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新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施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龄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新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勇拓、施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禹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

新东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东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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