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398号原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增翔。
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