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8850号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第**)。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辉格食品店,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许家洲路**锦峰苑******>经营者:赖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辉格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