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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高永科技与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高永科技与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高永科技,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株式会社高永科技,住所地为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数码2路53。

法定代表人:高光一,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宋成哲,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鸿毅,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式会社八美,住所地为韩国大田广域市儒城区田明洞461-63号,大德原子能山谷(305-811)。

被告: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93号信义怡翠豪园之9栋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XX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高永科技诉被告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株式会社高永科技撤回对被告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高永科技撤回对被告株式会社八美、东莞八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株式会社高永科技负担,原告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另退回株式会社高永科技人民币1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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