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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
案件名称(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代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罪犯陈代岗,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代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代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8月21日,共获嘉奖19次;

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

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代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代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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