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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杭知终字第17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杭知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孙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飞。

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一、“mdaemon”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2376267,商标持有人为奥托恩姆公司。

mdaemon系列软件是一款邮件服务器软件。

根据美国版权局颁布的注册证显示,“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软件作品的作者为alt-ntechnologiesltd.、randypeterman、matthewmcdermott及stevebardenhagen。

randypeterman、matthewmcdermott及stevebardenhagen作出权利转让声明,将其在本版权中的权利转让于alt-ntechnologies,ltd。

奥托恩姆公司提交的证据2显示,mdaemon11.0.3版本软件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

奥托恩姆公司当庭提交一张《mdaemon》11.0.4版本软件光盘,光盘外包装封面印有“alt-ntechnologies”的字样,激光防伪标签印有“copyrightalt-ntechnologiesltd.”的字样。

二、奥托恩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作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指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参加瑞德公司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委托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根据奥托恩姆公司出具的官方证明书,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公司)是奥托恩姆公司在中国的独家授权总代理,经奥托恩姆公司授权在中国营销、促销、分销以及销售包括mdaemon邮件服务器在内的软件,授权期限为2006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2013年2月22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冰到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要求对有关网页截屏、保存、打印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3年2月26日,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3)浙杭东证字第7562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2月22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孙冰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打开相应页面后保存屏幕粘贴到word文档。

现场记录包含如下内容:桌面点击“开始-运行”,输入“cmd”并按回车键,输入“nslookup”并按回车键,输入“setq=mx”并按回车键,输入“rddesign.cc”并按回车键;

桌面点击“开始-运行”,输入“telnetmail.rddesign.cc25”并按回车键;

桌面点击“开始-运行”,输入“telnetmail.rddesign.cc110”并按回车键;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mail.rddesign.cc:3000”。

现场记录打印件显示:输入“telnetmail.rddesign.cc25”并按回车键后屏幕显示“220mail.richsun.ccesmtpmdaemon11.04;

fri,22feb201311:16:55+0800”;

输入“telnetmail.rddesign.cc110”并按回车键后屏幕显示“+okmail.richsun.ccpop3mdaemon11.04ready”;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mail.rddesign.cc:3000”后,回车,屏幕显示“worldclientformdaemon”登陆页面。

2013年3月29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孙冰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与上次证据保全相同的操作,显示结果也与上次证据保全一致。

杭州市东方公证处针对该次证据保全出具了(2013)浙杭东证字第7619号公证书。

五、2010年1月,浙江奇尚商业设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尚公司)与杭州天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其购买了mdaemon邮件服务器(基本模块)500用户版软件(价格17000元)、antiviru防病毒插件500用户(价格13000元),服务一年(价格2000元)。

域名为www.rddesign.cc的网站由瑞德公司备案并主办。

奇尚公司安装了上述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后,后升级过版本,在使用过程中增加了瑞德公司的域名(mail.rddesign.cc),由瑞德公司作为公司的邮件系统使用。

六、奥托恩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000元。

奥托恩姆公司认为瑞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复制、持有、使用涉案软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软件的正常销售,盗版软件的使用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奥托恩姆公司和涉案软件的评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德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奥托恩姆公司“mdaem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涉案软件;

2、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奥托恩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系“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虽没有提交涉案11.0.4版本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但提交的该版本软件光盘注明著作权人为奥托恩姆公司,在该版本软件安装过程中的“许可协议”亦注明著作权人为奥托恩姆公司,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奥托恩姆公司享有涉案mdaemon11.0.4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因此,奥托恩姆公司作为涉案mdaemon11.0.4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瑞德公司关于奥托恩姆公司已将涉案软件在中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软众公司,其已经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奥托恩姆公司授权软众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独家授权总代理,并未包含将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独家授予软众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案外公司奇尚公司购买并安装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增加瑞德公司的域名(mail.rddesign.cc),由瑞德公司作为其公司的邮件系统使用。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瑞德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奥托恩姆公司享有的软件著作权。

奥托恩姆公司指控瑞德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复制、使用涉案软件。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显然本案瑞德公司不存在非法复制的行为。

关于瑞德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涉案软件,首先,奇尚公司从经销商处购买正版软件,购买合同仅强调是500用户版本,而本案的使用情况并未超出500用户,且在软件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许可协议”并没有该软件只能由被授权公司单独使用的约定,其次,涉案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在技术上并不禁止增加额外域;

故瑞德公司的使用行为并未超出许可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瑞德公司对涉案软件的上述使用行为有合法依据,对于奥托恩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上诉人奥托恩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

1、原审判决对奥托恩姆公司提供的证据10报价单及证据11(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不予认定错误。

2、原审判决未对涉案软件的版本信息进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3、原审判决未对《alt-ntechnologies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的涉案内容进行认定。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奥托恩姆公司诉讼请求显失公平,造成对奥托恩姆公司的二次侵害。

1、原审判决认定瑞德公司不存在非法复制行为系错误适用法律。

2、原审判决以未超过500用户,软件安装过程中的“许可协议”没有该软件只能由被授权公司单独使用的约定,以及涉案软件在技术上并不禁止增加额外域为由,认定瑞德公司使用行为有合法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常理。

综上,请求判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奥托恩姆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由瑞德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瑞德公司答辩称:一、涉案软件许可协议和软件设置都允许瑞德公司“使用”涉案软件。

二、临时复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三、瑞德公司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奥托恩姆公司为了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mdaemon软件11.0.4版本的安装截屏;

2、alt-ntechnologies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的许可授权针对的是个人的单一主体,瑞德公司没有经过授权使用该软件构成侵权的事实。

瑞德公司对奥托恩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许可协议不是针对个人主体,公司可以作为被许可的主体;

许可协议没有禁止其使用该软件的行为,其没有复制涉案软件,只是收益于案外公司操作该软件这一运行的结果;

且该软件的截面也允许增加多个额外域名。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瑞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二审中,瑞德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除对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一、本案所涉alt-ntechnologies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载明:alt-ntechnologies授予您(作为个体)一份个人、非排他性、不可转让的许可,供在单一电脑上安装并执行该“软件”的单一实例。

该许可证不允许您同时执行该“软件”的多个实例。

当该“软件”的多个软件实例同时运行时,每个实例都必须有自己单独的许可证。

如果您是一个实体,alt-ntechnologies授予您指定组织内的个人使用并管理该“软件”的权利。

二、2013年7月23日,原审法院到瑞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查看涉案服务器,其上安装有mdaemon软件,注册信息显示:版本为v11.0.3,授权名称:李琦,公司或分销商:浙江奇尚商业设施系统有限公司以及相应的注册码。

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所涉软件的用户不能超过500个。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alt-ntechnologies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载明的“授予您(作为个体)一份个人”,以及“如果您是一个实体,alt-ntechnologies授予您指定组织内的个人使用并管理该软件的权利”的约定,上述协议中的“个人”并非仅指个体自然人;

奇尚公司购买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后,在未超出该软件500用户限制的前提下,使用过程中增加瑞德公司的域名,并由瑞德公司作为公司的邮件系统使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

瑞德公司基于奇尚公司的指定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该软件的非法复制、使用;

奥托恩姆公司对瑞德公司未经其许可非法复制、持有、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指控并无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奥托恩姆公司以此为由对瑞德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奥托恩姆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对其提供的证据10报价单及证据11(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不予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因证据10未显示所报价的mdaemon邮件服务器针对何种版本,证据11系软众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且作为合同标的的软件与本案所涉及的软件版本不一致而对该两证据不予采信正确。

对奥托恩姆公司关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中忽略了其在证据6、证据7(即(2013)浙杭东证字第7562号、第7619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版本信息的诉讼主张,因仅凭该两证据不足以证明瑞德公司非法使用“mdaemon11.0.4”软件,故原审法院对该两证据所涉版本信息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奥托恩姆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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