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崇迪、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