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3386号罪犯何明亮,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皖019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皖01刑终8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明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1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