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0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大家亲土菜馆,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关西街02号。
经营者:马红军。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大家亲土菜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